如果有“灵异”能够启发每个人去矫正他们的社会行为,那么在法律上关于对错一定有一个永恒的正义在发号施令。苏格拉底经常被人当作智者,而智者在道德问题上持一种完全的相对主义,但是采纳这一原则是苏格拉底真正超越智者的地方,正是这一点使他永远脱离了智者的范畴。相信有一种普遍信念或对法律的普遍认同是西方文化的第一个特点。在这里,重点不在于强调体制性的权威,比如国王或僭主的权威,而在于强调一种赢得宇宙理性认可的权威,宇宙理性对每一个理性的心灵起作用。这是一种内在的权威,是每个人的信念。当然,在这里也内在地包含着民主。法律的力量被假定为在于有这种普遍信念,这种信念是每一个正常的或公正的个人所承认的。处在这样的联系中,它使那些困难的法律判决有意义,而在既无法律又无先例的地方,它就按照常识和理智的原则来作决定。
我们还必须记住,这种对普遍信念的承认是每个人的天赋,无论他的社会地位如何,无论他是贫穷还是富裕,是奴隶还是自由民,是有教养的还是无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