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论证道德合理性的启蒙筹划为什么必定失败
到此为止,我把论证道德合理性的筹划的失败只表述为一系列特殊论证的失败;如果这就是问题的全部的话,那么人们也许会以为毛病仅出在克尔恺郭尔、康德、狄德罗、休谟、斯密以及他们的其他同时代人建构论证时不够机敏,因此,恰当的策略就是等待,直到某个更强有力的心灵来解决这些问题。而这恰恰就是学院哲学界的策略,尽管承认这一点可能会使许多职业哲学家颇觉尴尬。可事实上,我们显然有理由假设18至19世纪筹划的失败实际上完全不是这个样子;假设克尔恺郭尔、康德、狄德罗、休谟、斯密等人论证的失败,是某些源于其极其独特的共同历史背景的共同特征造成的;假设我们不把他们理解为无休止的道德争论的贡献者,却只将他们视为一种非常特殊、具体的道德信念体系的承继者,而这一体系内在的不一致又使得这一共同的哲学筹划从一开始就注定要失败。
现在我们就考虑一下这一筹划的所有贡献者共同具有的某些信念,如前所述,在构成真正道德的那些训诫之内容与特性问题上,他们之间有着惊人的一致。婚姻与家庭对于狄德罗的理性主义的“哲人”和克尔恺郭尔的“法官威廉”来说同样都是不可置疑的;而诚信与正义对于休谟和康德来说也同样都是不可违背的。那么,他们是从哪里承继了这些共同的信念的呢?显然,因为他们过去都曾是基督徒,与此相比,他们之间的背景差异——康德和克尔恺郭尔属于路德教、休谟属于长老会、狄德罗则属于深受詹森教派影响的天主教——相对说来就无足轻重了。